著名動漫形象“奧特曼”誕生于20世紀60年代,在兒童群體中相當受歡迎。作為電視片衍生品的“奧特曼”玩具、衣物等也使許多商家獲利頗豐。
【中外玩具網(wǎng)?· 行業(yè)新聞】經典動畫形象“奧特曼”大家都很熟悉,許多商家會把“奧特曼”的形象標識在商品上來吸引顧客。最近,嘉興市好又多百貨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好又多”)卻因為銷售印有“奧特曼”形象的童鞋被指責侵權,惹上了官司。12月16日,南湖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著作權糾紛案。
著名動漫形象“奧特曼”誕生于20世紀60年代,在兒童群體中相當受歡迎。作為電視片衍生品的“奧特曼”玩具、衣物等也使許多商家獲利頗豐。
而此案的原告,上海華創(chuàng)公司,曾與“奧特曼”系列影視片的著作權人“圓谷制作株式會社(日本)”簽訂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,依法授權其在中國內地獨占性行使“奧特曼”系列影視片的發(fā)行權、放映權及該作品的商品化權等。
去年8月,上海華創(chuàng)公司發(fā)現(xiàn),嘉興“好又多”銷售的“翔民鞋業(yè)”生產的童鞋上,作為裝潢使用了“奧特曼”的形象。
上海華創(chuàng)公司認為,“奧特曼”形象在已深入人心,嘉興好又多公司應該知道“翔民鞋業(yè)”童鞋未經許可使用奧特曼形象侵犯了原告著作權,卻依然進行銷售,也構成對其享有的“奧特曼”形象權利的侵犯。
上海華創(chuàng)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訴,要求“好又多”應馬上停止銷售侵權的“翔民鞋業(yè)”童鞋;立即銷毀其未出售的相關樣品、半成品、產成品及相關標志;登報公開道歉;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;賠償原告為實現(xiàn)權利而支付的一切費用(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、保全費、律師費、調查費等)暫計5000元,以實際發(fā)生為準。
開庭前,被告代理律師告訴記者,嘉興“好又多”在9月份時接到了對方的律師函,并且在超市內對那批產品進行了下架處理,同時,也終止了和相關鞋業(yè)公司的合作。
在法庭上,“好又多”的代理律師提出,上海華創(chuàng)公司并不具備此次訴訟的主體資格,早在今年10月25日,廣東高院曾作出的一份終審判決,調查認定奧特曼的形象使用權已經歸泰國人辛波特所有,而非日本圓谷制作株式會社,因此此次上海華創(chuàng)公司簽訂的許可使用合同自然無效,原告根本就沒有訴訟主體資格。
另外,被告還強調,超市里銷售的相關童鞋上的卡通人物形象與“奧特曼”形象并不完全一致。作為超市,他們來源正規(guī),并且在進貨時已經盡可能做到了謹慎。
據(jù)悉,法院并未當庭宣判。(記者李飛云實習生周菁通訊員王厤瀞)